在其更为严格的数学意义上,即在1960年首次由保罗·科亨(Paul Cohen)(在一次有点像是《存在与事件》背后的事件之方式的研究中)提出的意义上,“强制”是一个过程,通过这个过程,一个从属的子系列或“延伸”被加给一个系列并被从属于该系列。[在“强制中牵涉到的”]关键观念将是在普遍的数量词[A:“对所有……”]与存在性的数量词[E:“存在着”]中间偏好性地对待前者。[保罗·科亨:《系列故事与连续性假定》,112页。]换言之,强制赋予一个最低限度的、具体化的普遍性,以超过任何确定的或有限的个性特权。这一过程的数学论证太过复杂,这里甚至没办法进行综述。
[4] 阿兰·巴迪欧:《条件》,1992年版。在这一著作集中,有两篇是关于不可命名的,即《关于减法的讲座》,以及《真理:强制和不可命名的》。
[5] 科特·哥德尔(Kurt Godel):“论数学原理之不可正式命名的命题及相关体系”,载《全集》,第一集,145~195页。很重要的是,要理解这一著名的定理确切地说了什么。